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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个案例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工作已于5月31日完成,海南省税务局反馈,有两家公司完成“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申报和享受。
(一)海南某游戏公司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情况
海南某游戏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9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开发、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游戏活动等。
A公司2020年通过省发改委和省商务厅备案,在香港注册成立境外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B公司主要负责A公司游戏的海外发行,由A公司100%控股。
A公司于2021年9月向B公司汇出资本金1000万港币(折合128.43万美元),该笔款项来源于A公司自有资金,用途为购买软硬件设施及境外游戏推广所需的研发、运营及推广费用,并于2022年1月收到B公司利润分红1.9亿元人民币(折3000万美元)。
2.境外企业收入情况
B公司收入来源主要是为广告变现收入、玩家游戏充值收入。其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授权第三方平台发行游戏。其游戏用户在平台上消费后,由平台扣除一定比例并代缴税费后,按约定将剩余部分定期结算支付给B公司。二是自主发行并通过第三方收款渠道收款。游戏用户通过第三方支付网关消费后,扣除一定比例服务费及代缴税费后,与B公司支付结算。B公司所发行游戏在欧美及香港广受欢迎,在印尼、中东等国家下载量也在头部榜上。以B公司所发行某个游戏为例,该游戏在平台GooglePlay上的累计下载量超5000万,按20%月活量,人月均消费5元人民币计算,本产品年均收入约为0.9亿美元。根据企业所提供材料,可判断该公司境外收入数据真实。
3.境外企业收入合理性判断
辖内中行审核了B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与第三方合作协议及收付款回单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参考了白鲸出海平台公布数据、2021年游戏年度报告内容后,判断B公司境外收入合理,并在审核了该公司股东决议、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材料及ODI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后为企业办理了利润汇回手续。
4.境外企业纳税情况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注册在香港的企业也只须对源自香港部分的利润课税。B公司游戏玩家市场主要在欧美、东南亚,95%以上收入在香港境外,企业已向香港税务局提交“离岸豁免”税务处理申请。
5.境内主体“新增境外投资所得免所得税”政策享受情况
A公司已向海南省税务部门就利润分红1.9亿元人民币(折3000万美元)汇回申报税收优惠。
所得税减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申报——根据海南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争议协调办法》规定,企业申请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将于每年年中对上一年去申报情况统一抽查,查看企业留存真实性证明材料,判断其申报是否合规合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根据A公司的实际情况,上述1.9亿元人民币利润分红款在无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且不计其他扣除的情况下,对应的应纳税额约为人民币4750万元。也就是说,A公司节省了企业所得税人民币4750万元。
(二)海南某医疗器械贸易公司开展境外投资业务情况
1.境内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某医疗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医疗器械耗材研发、生产、营销的高科技制造企业,业务涵盖医用耗材、康养器械、理疗护理等系列产品。产品广泛应用于医疗机构、养老护理机构、家庭日用及其他相关行业。C公司医疗产品已经远销美洲、欧洲、亚洲、非洲、大洋洲的120+个国家和地区;在德国、加拿大、马来西亚设有销售办公室,市场覆盖美、欧、日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
2021年,该公司在海南成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家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珠宝首饰零售;国内贸易代理等。
2.境外企业基本情况
2021年5月,D公司通过省发改委和省商务厅备案,在香港注册成立境外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投资6.5万美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医疗用品及器械的国际贸易、市场推广及产品相关的商业咨询,并于2022年收到E公司利润分红20万人民币。
3.境内主体“新增境外投资所得免所得税”政策享受情况
D公司已向海南省税务部门就利润分红20万元人民币汇回申报税收优惠。
所得税减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申报——根据海南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争议协调办法》规定,企业申请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将于每年年中对上一年去申报情况统一抽查,查看企业留存真实性证明材料,判断其申报是否合规合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根据D公司的实际情况,D公司节省了企业所得税人民币1.7万元。
二、三大产业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优惠的法定条件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居民企业境外投资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般应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在不考虑相关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而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满足法定条件即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的法定条件具体如下表:
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法定条件 | ||
# | 条件(同时满足) | 说明 |
1 |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 | 实质性运营企业 |
2 |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 | 《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3 | 新增境外投资所得 | 1、时间要求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2、境外投资形式 (1)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 (2)境外投资新设企业; (3)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 (4)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3、所得范围认定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 (2)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
4 |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 不同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称呼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应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
三、情景演示
甲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0年2月通过直接在境外A国新设相关科技产业类乙公司(直接投资架构)开展业务,甲公司持股比例为100%。2021年6月,乙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并向甲公司分配股息100万元。
根据A国的国内税法及与中国税收协定的规定,A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和股息红利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率均为10%。
注:①此处为便于理解,仅关注股息汇回路径的税务影响,暂不考虑境外子公司股息汇回路径的税务影响,也不考虑境外乙公司层面的所得税或间接抵免问题。
②此处以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为例,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的情形下,传统架构和海南架构下可获得的免税优惠相同。不同的是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因而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所得,无论是否汇汇境内,均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传统架构:
甲公司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0*10%=10万元人民币;
甲公司来源于A国的抵免限额为:100*25%=25万元人民币;
甲公司适用直接抵免政策,在A国已缴纳的10万可在抵免限额25万内抵扣,因而甲公司在中国应缴纳的税额为:25-10=15万元人民币。
海南架构:
甲公司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同传统架构,但如在满足海南境外投资所得免税的法定条件的情形下,甲公司在中国应缴纳的税额为0元人民币。
相比传统架构,节省了15万元人民币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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